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一、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此外,當 臺端具有歐盟國籍或居住地於歐盟,則依循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稱GDPR規範)要求於特定目的內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
二、 有關本公司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公司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一)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二) 關於本公司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如 臺端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本公司必須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將 臺端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而須依法對特定帳戶存入款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美國稅款;如經合理期間內與 臺端聯繫仍未獲得 臺端同意或 臺端提供資料仍有不足,本公司須依法關閉 臺端之帳戶。
(三) 關於本公司遵循GDPR規範僅適用 臺端具有歐盟國籍或居住地於歐盟,依循GDPR規範於於特定目的內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 臺端就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行使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當事人權利。
2. 資料限制處理權。
3. 資料可攜權。
4. 停止自動化決策及資料剖析。
五、 本公司最新之告知義務內容,以及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及GDPR規範之前述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s://www.feis.com.tw/)查詢。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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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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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
001 人身保險 022 外匯業務 093 財產保險 154 徵信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01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業務 030 仲裁 040 行銷 044 投資管理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 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臺灣票據交換所)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一、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本公司所訂之資料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一、 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二、 依國內外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 四、 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含美國聯邦政府財政部),及對第一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五、 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